近日,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我院民一庭成功以0元调解方案化解了一起涉及标的额达300多万元的复杂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江某系我区某制药公司职工,担任合成车间副主任。2007年10月,江某辞职。2008年11月,企业以江某违反保密协议与山东某化学有限公司合作生产原料药盐酸苯海拉明为由,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江某履行保密协议,停止侵犯商业秘密,并支付违约金347.952万元。新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裁决江某停止侵犯商业秘密,继续履行保密协议,并支付公司违约金30万元。江某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江某认为双方未曾签订过保密协议,公司也从未支付过保密费用,另外,自己也从未与他人合作生产过盐酸苯海拉明。公司对自己主张提供了大量证据;而江某认为公司所诉子虚乌有,坚决不同意赔偿。根据案件情况,承办人选择合理途径,分别针对双方诉求和心理进行说服调解工作。由于江某在职期间,月工资不过1200元,其赔偿能力显然有限。据此,承办人重点对公司做好相关工作。经过漫长的艰苦协商谈判,双方最终同意了承办法官提出的调解方案:江某当庭向公司道歉,公司放弃其他主张。一起原标的额300多万元并涉及药品生产技术等复杂问题的巨额赔偿案件,经过努力,最终以0元调解方案成功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