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民一庭在判决后通过判后答疑,耐心调解,成功化解了一起(两件)矛盾较为尖锐的工伤待遇纠纷。
李某系我区某热处理公司职工。2007年3月26日,李某在工作中右腿被压伤,后住院治疗。同年8月28日,李某被认定为工伤,11月24日被评为九级伤残。2009年4月13日,李某和公司在新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薛家镇办事处的见证下,签定了调解协议一份,由公司一次性补偿李某31075元,李某不再就该争议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事后,李某聘请律师申请劳动仲裁,仲裁部门裁决公司应向李某支付50065元。
裁决后,双方均不服裁决,同时向法院起诉。该两案合并审理后,先后两次开庭,期间承办法官做了大量调解工作,甚至到公司去亲自找负责人解释沟通,在沟通未果的情况下,设法找到该公司负责人的母亲(挂名董事长)做工作,但该企业负责人认为法官讲的虽有道理,可自己实在是太冤屈,坚持要将官司打到底,哪怕是能拖上半年也好。在进行了大量的释明、调解前期工作后,因时间已不允许,故承办法官果断下判,维持了仲裁结论。在向双方送达判决书及双方前来准备递交上诉书时,承办法官找准时机,耐心的和双方进行沟通,分析利弊,探讨得失。最终,双方接受法官建议,双方放弃上诉并签定执行和解协议,由企业当场支付45000元。对此结果,双方均表示满意。
调解优先,着重调解。由于将调解工作贯穿案件全部过程,两个上诉案件得以及时化解,原、被告之间的矛盾全部解决,真正作到了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