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依法为人民陪审员发放补助
发布时间:2009-02-24浏览次数:
2008年我院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516件,陪审率达67.72%,全院参审率达10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十八条之规定:“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为了激励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热情,更好地为陪审工作作出应有的贡献,我院近期按照此《决定》给予人民陪审员补助。截至上周五(2月20日)止,政治处已相继将补助发放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