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本院要闻>>本院要闻>>内容
新北法院与市规划局召开联席会议 发布时间:2009-05-07浏览次数:

——科学发展与规划

  近日,新北法院行政庭分管院长吴一平带领新北法院行政庭与市规划局召开联席会议,就如何在市政规划中合法规划、阳光规划、科学规划、发展规划进行了座谈。市规划局对近年来规划行为中在法律方面的尝试和作法与我院进行了交流,对我院在行政诉讼中对其权力运行的指导、监督表示感谢,双方就以下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
  一、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主体初步予以明确
  通过一定的内部授权,市规划局、新北分局、武进分局、武进区建设局四个机关均具有以市规划局名义作出一定规划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因此,如何对授权部门的权力行使进行有效监督直接关系到规划行为的质量。市规划局表示其非常重视行政诉讼“指挥棒”的作用,行政诉讼中对案件的梳理过程实际上是对执法人员最好的法制指导。市规划局表示将进一步细化行政裁量标准,并通过组织培训、竞赛、以案说法等形式提高相应执法人员素质,使参培率达到100%,以利于内部不同执法部门、执法人员之间的执法统一和外部监督的清晰量化。通过座谈,基本明确了今后涉及到南北分局规划行为的行政诉讼,应由分局行政首长出庭应诉,重大案件市局首长也应出庭应诉,以利于更好地明确责任、有效管理。
  二、就群访、群诉行为如何解压达成一致认识
  因规划许可行为的作出有时涉及千家万户,规划的合理性、合法性也容易成为社会焦点问题,发生群访、群诉行为。相对于初次规划许可行为,拆迁变更行为更容易引发矛盾。相对于商品房规划许可行为,拆迁房的规划许可更容易出现上述问题。市规划局在作出拆迁房屋及规划变更的规划行为之前,应首先对群众的利益充分重视,对其采光权、通风权等进行科学分析、实地考证、并充分公示和听取群众意见,作到合理规划、人性规划,把社会矛盾消灭在未萌芽状态。
  三、对规划中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
  座谈中,双方对规划行为中涉及到的一些法律问题展开了初步的探讨。市规划局提出规划变更行为中对利害关系人的公告、公示存在一定的难度,规划许可行为中“摭挡”与“被摭挡”概念的理解、“采光权”与“日照权”的界定以及采光权和通风权在法律层面上的把握等问题也存在一定的困惑。在与行政庭初步探讨后,市规划局希望今后能通过联席会议、研讨会等形式继续加强交流、共同研讨,以利于准确理解法律,依法规划;更好学习,按照科学发展观合理规划。
  

Copyright © 2019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中路28号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版权声明
技术支持:常州网站建设-常州风讯科技网络有限公司
苏ICP备060046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