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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法院涉拆前置行政行为案件管辖问题请示得到市中院明确指示 发布时间:2009-07-13浏览次数:
  日前,市中院对我院涉拆前置行政行为案件的管辖问题作出明确指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和《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条规定,因房屋拆迁许可、拆迁裁决等行政行为所引发的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拆前置行政行为案件的管辖同样适用上述特殊管辖规定。
  今年上半年以来,我院收到涉拆涉访案件13件,占总收案数(63件)的20%。这类案件的特点是:1、原告均为各区的被拆迁户;2、原告均是各区涉诉涉拆上访户;3、所诉的都是拆迁前置审批行为或不予受理拆迁行政裁决;4、各区法院在受理中,有时以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为由认为案件应当由我院受理,有时以涉拆房屋所在地,即不动产所在地为由认为应当由我院受理,导致各区涉拆涉诉案件的上访户都到我院起诉。
  针对当前这一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尤其在当前以稳控为要务的情势下,明确对此类案件的管辖争议问题不仅涉及到民生保护,而且涉及地方的稳控工作,我院领导高度重视,行政庭及时形成了专题书面分析汇报材料向上级法院请示。市中院给予了及时果断的大力支持,市中院常务副院长陈少宝及行政庭庭长孙正才听取汇报后,迅速研究,明确作出上述口头指示,并在近日就我院请示问题形成规范性意见下发,指定专人落实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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