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本院要闻>>本院要闻>>内容
能动司法 为“高铁”建设护航 发布时间:2009-11-23浏览次数:
  2009年11月11日,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十九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中铁八局)负责人吴某急匆匆赶到诉讼服务中心,寻求法律帮助。原来中铁八局在我辖区范围内承建了京沪高速铁路跨德胜河桥工程。今年9月30日,中铁八局与解某签订了一份100吨吊车租赁合同,约定由解某提供吊车为中铁八局施工,每月租金为150000元。后解某找来何某的100吨吊车前来施工,施工完毕后,解某又叫来两辆200吨的吊车配合把何某的100吨吊车从施工场地撤离。期间,属李某所有的一辆200吨吊车钢丝绳断裂,导致何某的100吨吊车从离地面6米的空中落下摔坏。何某考虑到自己花了四百多万元购买的吊车才使用了三个多月,就这样被摔坏了,万一得不到赔偿,自己将不但会一无所有,而且还要背上几百万元的沉重债务,即要求中铁八局先付300万现金给她,方同意将吊车撤离现场。还扬言谁要是敢动其吊车,就与其拚命,并以死相威胁,请人看好吊车。后经有关部门多次调解,均未有成效。由于该纠纷,京沪高速铁路在我辖区内的路段施工中断。
  诉讼服务中心法官得知该情况后,考虑到京沪高速铁路工程是国家重点工程,如果不及时处理,势必影响工程的进展,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当即召集有关当事人先行在事故发生地所在的薛家镇调处中心进行第一轮调处。家住外地的何某因身体欠佳未能到场,虽经电话联系,因分歧较大,调解未果。
  救急如救火,2009年11月14日,法官利用周六休息日加班加点,再次把中铁八局、何某、李某、戴某四方当事人召集一起进行协调。调解中,法官从有利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大局利益、有利于纠纷的顺利解决等因素考虑,向当事人分析了其中的利弊得失,把处理该纠纷拟适用的依据和初步认定的事实向当事人说明,并提出了相关方案供当事人协商参考,使本来陷于僵局的调解气氛趋于缓和。经过四个多小时的调解,各方达成了一致意见:由中铁八局提供160万元、李某提供20万元作为该起纠纷的保证金,100吨吊车由中铁八局拖到指定厂家修理,李某在规定时间内将其200吨吊车撤离现场,使中铁八局能尽快恢复施工。2009年11月16日,中铁八局和李某将180万元保证金交到法院,吊车也被拖离了施工现场,“高铁”工地又恢复了以往的繁忙景象。
  至此,该起纠纷在多方合力下以最快速度、在最短时间内得以化解,有力地保障了国家重点项目建设顺利推进,切实贯彻了最高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两为”主题。
                            
Copyright © 2019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中路28号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版权声明
技术支持:常州网站建设-常州风讯科技网络有限公司
苏ICP备060046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