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民三庭受理的原告为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八个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该系列案件被告均为在本市江南五金机电城、龙城机电城、农机机电城经营轴承的山东籍个体商贩。由于被告在本市无固定居所,个别被告在审理中甚至有转移财产的行为,故在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后,民三庭法官当机立断,周密部署,迅速携法警冒雨来到常州江南五金机电城对被告进行了财产保全,查封扣押了被告店铺内相应价值的轴承,及时制止了当事人欲转移财产的行为,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打击了假冒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有效维护了市场的正常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