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被盗刷,谁之责?
发布时间:2010-01-05浏览次数:
2003年,张某在农行罗溪分理处申领到农行借记卡一张,2008年7月,张某在新疆库尔勒出差期间发现该卡被盗刷38888元,经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后侦查得知,2008年7月13日22点40分至23点53分期间有人用帝王之都会员储值卡分别在农行咸阳分行营业部ATM机中取款六次,共计10600元,被扣手续费108元;在农行咸阳秦都区支行咸阳彩虹什字分理处ATM机中转支20000元,现支取款四次,共计8000元,被扣手续费180元。张某遂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农行咸阳分行、农行咸阳秦都区支行分别归还其款项10708元和28180元,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以两被告有义务保证张某的资金安全为由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两被告不服,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咸阳市中院以一审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在重审中,张某撤诉。现张某再次以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为由向我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卡行农行罗溪分理处、农行新北支行向其归还存款38888元、利息280元及住宿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3950元。目前该案尚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