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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合同见证引赔偿 法院辨法析理解纠纷 发布时间:2010-01-06浏览次数:
  近日,民三庭审结一起较罕见的因律师见证合同而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该案原告系一在美国注册成立的贸易公司,被告为包括常州某律师事务所在内的四位当事人。纠纷起因于原告与三名被告签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合同四方在中国常州市共同出资成立某中外合资企业。合同签订时,中方投资人邀请了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律师对该合同进行见证。该律师事务所即委派了其律师进行合同见证,并在该合同的律师见证栏上签名。其后,原告按合同约定汇付了部分投资款,但由于该合同一直未报经有关机关审查批准,致使该合同至今未生效,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合同受益方返还投资款、合同其他投资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要求律师事务所对上述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该案受理后,合议庭一方面加大力度查明事实、查阅相关判例资料,另一方面积极作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但由于双方矛盾冲突较激烈,法院在调解未果情况下,依法作出了判决。对于律师事务所是否要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部分,合议庭认为,受害人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应当证明行为人的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由于律师事务所非系受原告之邀进行见证,与原告之间亦未签订其他相关法律服务协议,原告签订合同的行为与律师事务所的见证行为之间无关联性,原告因合同未生效导致的财产损失与律师事务所的见证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故原告要求律师事务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主张依法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对于该部分判决内容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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