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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末讨薪难 莫忘签合同 发布时间:2010-01-19浏览次数:

    现年63岁的四川籍民工赵某,背井离乡一直在江苏打工。2009年春节前,他通过网上招聘,谋到了一个活计。进公司后,赵某被安排到金坛和如东工地项目部工作。双方约定,每月工资为6000元。但公司却在去年3月25日突然通知他回公司报到。赵某一头雾水回到公司,办公室主任却说,他已经被公司解除聘用,理由是“不听话”。其后,在3月28日至4月6日的10天时间里,赵某多次找公司负责人要求支付报酬,但始终未有结果,赵某只好向当地的派出所求助,派出所和公司通电话,公司负责人却推托说本公司没有赵某其人。眼见自己辛辛苦苦几个月的血汗钱将打了水漂,赵某万般无奈,于2009年9月,一纸诉状将公司告到了新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存在,由被告支付其工资、误工费、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可是,对自己的主张,赵某仅向法院提供了一份劳动合同的复印件,且该合同书上未加盖被告公司印章,就连用人方名称与被告的名称也不同,被告注册地以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均不在本辖区。由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为复印件,如果被对方否认,该复印件就失去了法律效力,原告将因举证不能而败诉。孰不知,在此次诉讼前,赵某已历经三次仲裁,两次诉讼,均因主体和程序问题而未获支持,这回如果直接开庭审判,赵某可能依然要败诉。考虑到赵某这般年纪还在外打工,讨薪之路的艰辛,承办法官没有按照传统简单的一判了之,而是多次找到公司负责人进行沟通,想方设法与公司的法律顾问取得联系,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使法律顾问和公司负责人认识到企业自身的社会责任。功夫没白费,企业终于同意了法院的调解意见,当庭支付了原告4500元工资。接过法官手里的工资款,久违的笑容又爬回了赵某的脸。
    [法官点评]
    近年来,媒体上关于“堵路讨薪”、“跳楼讨薪”、“讨薪被打被砍”等农民工讨薪的报道屡见不鲜,渐渐成为备受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农民工讨薪难,原因虽出自多方面,但企业用工不规范、管理不到位,劳动者法律意识不强,举证难度大,也是其中的重要因素。本案中,赵某虽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他没有劳动合同原件,合同中用人单位没有盖章,合同书中对劳动报酬的约定不明确,这些问题对其主张权益就造成了一定障碍。虽然赵某最终拿到了工资,但这主要还是法院努力调解的结果。如按常规处理,其合法权益仍较难维护。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则要支付双倍工资。因此,作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一定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每一个打工者身后,都支撑着一个家庭,每一个家庭的和谐,就是我们社会的和谐。新年伊始,各单位、企业又逐渐进入招工旺季,法官提醒农民工兄弟在找工作时,千万不要忘记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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