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民一庭通过另辟新径,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大胆引入区别对待、分步调解的方法,将一起新型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成功化解。该案的成功处理,为我院交通事故案件审理转变思路,大幅度提升案件调解率开辟了新路。
王某于2009年7月份购买了一辆北京现代汽车。同年10月份,王某将车子借给邹某使用中与魏某发生交通事故。王某车子在事故中损坏严重,修理费用共用去26500元。因协商未果,王某遂分别以魏某、安徽淮南某车辆运输公司及某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赔偿车修理费、车辆停运损失共计29275元,三被告赔偿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贬值的损失(鉴定后再确认数额)。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经过努力,保险公司最终同意了承办人提出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内一并考虑原告的车辆修理费用的意见,同意全额赔偿车辆修理费用26500元。但就停运损失和贬值损失,肇事司机和实际车主张某与王某各执一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经过认真考虑,承办人决定,就王某和保险公司先就车辆的实际修理费用先行调解,对其余部分继续审理。王某和保险公司遂就车辆的实际修理费用达成调解协议,承办人依法制作了调解书。该调解协议达成后,承办人仍未放弃调解努力,继续反复做双方的工作,对双方的观点进行了一一评判分析,指出了各自误区。经过不懈努力,王某和魏某及张某最终就其余费用达成了协议,由张某另行一次性赔偿王某3300元了结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