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没有履行执行义务,知道错了,承诺最迟在2010年1月31日前判决赔偿款和执行费共35777.4元汇入申请人账户上。如未能按时付款,我公司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保险公司负责人信誓旦旦的说道。
这是我院执行人员在执行黄某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时碰到的一幕。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在法院判决生效后会自动履行。本案申请人因经济困难而急需赔款,但保险公司不仅没有积极主动履行,反而拒绝申报财产,对收到法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更是置若罔闻。
为解决当事人燃眉之急,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维护司法权威,孟河法庭立即按排执行员巢军、仇宏光于1月21日连夜赶往安徽省合肥市,次日下午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查封、冻结。不巧的是,查到的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账户上不仅没有存款,无法支付赔款,而且之前已被多个法院查封、冻结。眼看这次执行无功而返,执行员的心情焦灼万分。因为上午在中国人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账户时刚刚碰壁,该行全体人员开会,足足等了三个小时,才将查询单交到工作人员手上。在焦急等待中,执行员巢军联系到该保险公司常州分公司的法律顾问,得知安徽公司可能在某银行有账号,马不停蹄的赶去查询,却得知未开户,又急忙赶回。多方打听后,得知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下午两点半上班。无奈,执行员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地址寻找被执行人,却被告知已搬迁。执行员当机立断,一边四处打听被执行人的新地址,一边继续与该保险公司常州分公司的法律顾问联系,最后终于找到被执行人保险公司负责人。
执行员严厉批评保险公司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的这一行为,并告知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该公司负责人保证以后绝不犯同样的错误,同时表示将在公司大会上做出自我检讨,教育自己的员工要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不懈坚持努力下,两执行人员圆满完成了本次执行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