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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妥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案 发布时间:2010-02-10浏览次数:
  2008年6月,我区出台《被征地农民进行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文件,旨在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2009年,出现了部分在该文件出台前自行缴纳养老保险费,现要求返还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信访情况。其中,有被征地农民春江镇百丈徐墅村委孔某因以自由职业者的名义参加常州市区基本养老保险,自行全额补缴了养老保险费36891.24元。而按区政府文件规定,所有被征地农民个人只需承担10000元,其余社保费均由政府承担。两者存在差额26891.24元。原告就此问题向村镇两级部门多次反映未果,为此到法院起诉春江镇政府。
  原告诉至本院后,行政庭运用诉调对接机制,进行了诉前调解工作,先后走访了区劳动局社保服务中心、区农林局、春江镇政府,就新北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咨询与了解。经初步了解,全区与原告相类似的人员约有一万多人,春江镇也有二至三千人左右。我院行政庭发现矛盾隐患大,该案所反映问题不仅涉及面广量大,且涉及多部门多乡镇、街道直至政府,该案的处理效果对全区的惠民工程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为此我院专题向区政法委和区法制办进行汇报,由政法委牵头,与涉诉乡镇和发文单位农林局、社保局等进行专门研究,各部门进行了会商协处,对该案的处置方案统一了意见,由春江镇信访办会同原告所在徐墅村委开展协调工作。
  其间法院也配合做原告工作,引导原告理解政策导向与执行,消除对抗情绪,经几番周折,原告对区出台的文件规定表示理解,不再坚持文件的规定不合理。而在徐墅村委等多次协调下,最终与原告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经多方努力,原告愉快地写下撤诉申请,本案至此得到圆解决,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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