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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心调解出成果 当事人自觉积极履行义务 发布时间:2010-02-11浏览次数:

      本院民一庭在审理原告胡元生(福建人)诉被告常州中航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承办法官大量协调工作,最终达成了分期付款调解协议。因协议规定的第二期付款时间巧遇为大年夜(2月13日),中航港公司按协议支付了第一期款项后,主动提出于2010年2月10日提前向原告支付第二期款项,因与原告电话联系不上,为确保款项的及时支付,该公司在当日下午5:30与承办法官电话联系,讲明上述情况,请求将此款项直接支付给法院,由法院节后支付给原告。承办法官认为该公司积极履行法律文书的态度是好的,立即与原告电话联系,但电话关机,结合原告在调解时曾提出年前回家过年的情况,承办法官同意了该公司的要求,并将上述情况短信告知原告。当天18:00,公司将支票送到法院。
  次日8:00,原告见到法官的短信后打来电话,讲明昨天因与亲朋好友聚餐,手机没电,今天看到消息后回电,本人仍在常州,请求前来法院拿取支票。法官同意后,上午9时,顺利办结了交付手续。原告对法院踏实细致、一心一意为当事人负责的工作作风表示感谢。
  此案的顺利办结,与法院耐心细致的调解方式和公平合理的调解方案以及为当事人服务的意识是分不开的,充分体现了“人民法官为人民”的高尚品质;同时,也体现了当事人对于法院工作的认可和对法律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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