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民一庭审理了一起欠款纠纷案件,依法支持了原告张某的请求,判决被告陈某对所欠张某的尚未全部到期的40000元债务予以返还。
该案中的债务系2004年形成。当时,陈某为张某介绍装璜工程,后陈某以装修单位需要提交40000元押金为由,向张某收取了40000元。其后,陈某介绍工程未果,在张某催要时,陈某向张某出具了还款计划一份,承诺从2007年开始每年归还张某10000元。嗣后,虽经张某多次催要,陈某至今分文未付。张某虽起诉要求陈某归还。陈某债务并未全部到期,张某是是否有权主张全部返还成了本案的争议焦点。承办人经过认真分析,认为陈某分文未付,已经构成预期违约,遂依法判决陈某全部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