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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行程中受伤 消费者请求赔偿 发布时间:2010-04-01浏览次数:
  近日,我院受理了一起原告赵某诉被告某旅行公司、某旅游客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件。旅游合同是旅行社等旅游服务机构与旅客之间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旅游行程中,既可能出现违约行为,也可能出现侵权行为。该案就是因旅游行程中出现侵权行为引起的案件。
    原告赵某诉称,2009年5月14日,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红联村民委员会组织原告等人前往上海旅游。旅游公司为原告安排了旅游客运公司的车辆。当日上午即将到达上海之际,旅游客运公司在行车途中由于采取措施不当导致原告受伤,并住院治疗。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共计82194.8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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