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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新北)法院行政庭妥处双倍支付职工工资案 发布时间:2010-05-05浏览次数:

      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为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部门加大了对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企业的查处力度,同时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这类企业处以双倍支付职工工资并处罚款。在此过程中,一些企业往往以各种理由来抗辩。日前,该院妥善调处了一起企业不服劳动保障部门处罚案件,避免了群体性纠纷的引发。
      某汽车销售公司系江西某品牌汽车在常销售4S店,虽然公司均为员工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但因员工的流动性较高,故公司与员工往往不订立劳动合同,导致劳资双方时有纠纷发生。2009年,我区劳动监察部门接到该公司两位员工的举报后,对该公司进行了查处,最后以未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为由,对公司进行了处罚,要求该公司双倍支付两位员工工资。该公司接到处罚决定后,认为公司已为员工交纳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实质上已履行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且这类情况涉及面广,如果均以双倍工资来处理,对企业也不公平,可能引发更多纠纷,遂以区劳动局为被告,诉至我院,要求区劳动局撤销上述处罚。
      案件受理后,该院行政庭并未就案办案,简单化处理,而是通过庭审,对案件原告的诉讼目的、被告处罚的职权、处理程序、适用法律等进行了深入的剖析,积极引导原告从规范管理、减少和化解矛盾出发,充分理解法律规定的适用,并以被告为平台,共同对两位举报员工进行沟通协调,降低她们的期望值。经过多轮协商,法院最终促成原告与两位员工达成和解协议,并督促原告履行完毕,两位举报的员工在拿到相应的补偿后非常满意,表示不再扩大影响,原告遂愉快地向法院撤回了起诉,一起较为尖锐的劳资纠纷得以完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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