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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得调解 避免诉累双方喜 发布时间:2010-06-02浏览次数:

      5月14日,在高新(新北)区法院行政庭的多次协调下,一起用工单位与伤亡家属的工伤诉讼案件终于顺利达成和解。
      付某从四川来常打工后嫁在魏村,去年到安家一服装厂工作,在回家途中遭遇车祸身亡,遂向该服装厂申请工伤赔偿。服装厂老板的弟弟周某出面称服装厂系其租赁经营,付某也是他招用的工人,与服装厂没有关系,并向劳动部门提供了厂房与设备的租赁协议,同时声称对外经营均系现金往来,未借用过服装厂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且在此期间服装厂未发生任何经营业务。劳动部门在认定工伤过程中采信了周某租赁服装厂的说法,认为付某与服装厂不存在劳动关系。付某家属不服,遂诉至本院要求劳动部门撤销上述认定,并重新作出认定。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根据原告的申请,到税务部门进行了调查,确认服装厂几年来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事实,证明了服装厂一直开展经营业务,与周某的陈述完全不符。但如果就此判决,势必导致双方当事人陷入工伤认定的多次诉讼中,少算也要一年多时间,且最终的赔偿不是服装厂就是周某个人承担,诉讼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为此,承办法官找到服装厂老板,直陈本案利弊关系,从赔偿主体及义务承担方面与其沟通,同时引导付某家属正确对待诉讼,最终促使服装厂老板与付某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支付完毕,付某家属愉快地撤回了对劳动部门的起诉,一起工伤诉讼完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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