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高新(新北)区法院孟河法庭受理了一起特殊的所有权确认纠纷案。原告郑国钧和顾顺娣是被告温志韵原来的公婆,现在二原告要求收回被离异儿媳多年居住的房屋。
原告诉称,被告温志韵于1995年与二原告的儿子郑立新结婚,后夫妻不和闹离婚,在郑立新的反复劝说下,二原告同意将其所有的一处位于西夏墅镇的二间副房给被告温某居住,后郑立新与温志韵又在离婚补充协议上注明“房主郑国钧同意两间(付房)归儿媳温志韵”,但二原告未在协议上签字。如今,被告已再婚多年,并一直居住在这两间副房内。之前,二原告考虑到为了照顾小孙女方便,故一直没有要求离异儿媳搬出。现孙女已长大,结合被告已再婚多年的事实,二原告遂诉至孟河法庭,要求收回该房屋。关于房屋的权属究竟该如何认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