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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合同不做数 标准难定输官司 发布时间:2010-06-28浏览次数:

      近日,高新(新北)区法院孟河法庭审理了一起口头合同产品质量纠纷案件。
      2008年元月,被告常州某锯片厂与原告湖南某合金公司取得联系,锯片厂在试用小量刀头后,认为该合金公司刀头价格优惠,质量可靠,遂大量进货。但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也没有对刀头质量作出明确约定。去年,该锯片厂生产的锯片遭大量退货,经检验发现,原告湖南某合金公司提供的刀头不符合国标YG8,于是锯片厂拒绝付款。湖南某合金公司多次催款不得,遂向新北区人民法院孟河人民法庭提起诉讼。而锯片厂也以该合金公司刀头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在两次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产品的质量标准产生异议,原告湖南某合金公司坚持认为其产品符合自己的企业标准,被告应该支付所欠原告货款;而被告则认为,被告的所谓企业标准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登记备案,其产品应为无标产品,是不合格产品,要求原告赔偿被告因此所造成的损失。被告常州某锯片厂为此提出了鉴定申请。目前,该案正在等待鉴定结果。
      通过庭审,被告常州某锯片厂表示,这次不懂法吃了大亏,今后做生意要吸取教训,不能再按照老套路订立口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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