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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内借款 法院判决要还 发布时间:2010-07-05浏览次数:

      作为妻子,原告曾经借给自己的丈夫即本案的被告人民币206000元,被告也写了还款计划。如今,原告在婚内要求丈夫归还这笔借款,她的要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夫妻之间的婚内借款也要还吗?近日,高新(新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2007年3月,原告姚秋芳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商志新,同年7月16日双方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不久,因感情不和,被告即离家搬至别处居住至今。2008年元月23日,被告商志新向原告姚秋芳借款人民币206000元,并出具还款计划一份,约定于2008年3月30日、2008年8月30日、2008年12月30日分三次还清以上借款。本案在审理时,被告承认他向原告出具的还款计划,但认为双方的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现双方系夫妻关系,认为应驳回原告的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确立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度,夫妻双方可以独自拥有自己的个人财产,而债务人的范围并不排除其配偶。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该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被告所写的还款计划是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还款计划系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夫妻之间部分财产归属作出的书面约定,其内容受法律保护,故依法判决被告商志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姚秋芳借款本人民币14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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