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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一庭利用法医学知识成功调解一工伤待遇纠纷 发布时间:2010-07-12浏览次数:
      近日,高新(新北)区法院民一庭法官利用法医学专业知识,成功化解了一工伤待遇纠纷。
      唐某系我区某特种沥青公司员工。2007年7月14日,唐某在工作中不慎被烧伤,致使全身多处产生严重的疤痕。事发后,唐某被认定为工伤,评定为九级伤残。因工伤待遇问题唐某与公司协商未果,唐某遂申请了劳动仲裁。常州市新北区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常新劳仲案(2009)第89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公司赔偿唐某73000元,但对唐某二次手术的费用13000元未予支持。原告不服,诉至我院,要求判令公司支付其工伤待遇等各项费用共计95997.64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认为:依据规定,二次手术必应经过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是必须进行的,才可赔偿。唐某在评残后,擅自手术整容,故该费用应由其自己承担。而唐某认为,自己就医的费用,系工伤引起,应由公司承担。案件的争议焦点较为清楚,即唐某的二次手术费用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要解决此问题,首先要明确唐某的手术是否是必须的。因该案涉及医学专业和法医学知识,没有专业人士的确认,无疑很难使当事人信服。
      碰巧的是,该案的承办法官崔明辉曾从事法医学鉴定多年,并且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他从唐某的伤情、手术指征、二次手术的内容、目的以及相关鉴定原则、鉴定标准和鉴定结果,一一向公司出具了相关的资料和标准。公司在听了承办法官的介绍后,对自己的相关义务有了更清楚的了解,立即同意了承办法官提出的调解方案。唐某和公司对调解方案均非常满意。调解协议签订后,公司在第二天便将85000元主动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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