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往常一样,小吴每天到单位的第一件事,就是把他唯一的交通工具——一辆二轮摩托车锁好停放在单位指定的停车位,然后走进车间开始一天的工作。然而今年元月25日,当小吴再次照常把车停进单位车棚后,就无缘与爱车见面了。
摩托车失窃以后,小吴寻遍了单位及周边的各个角落,还到当地派出所报了案,一直查无音讯,以至于无法得到赔偿。他转念一想:车子停在单位的车棚里被盗,况且是上班时间,单位不能不管不问啊?这其间,小吴曾多次找单位理论,要单位赔偿自己丢失摩托车的损失,结果屡屡遭到了单位的拒绝。
单位的冷漠,激发了小吴走上法庭的勇气。5月25日,小吴以未能尽到保障职工财产安全为由,将公司委托看管财务的物业公司及第三人——自己的“老东家”常州某动力公司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其摩托车损失5646元。小吴的损失到底由谁承担?他的诉请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6月25日,新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大家各执一词,据理力争。小吴认为,第三人动力公司和被告物业公司订立了物业服务委托合同,明确约定了动力公司的财务由被告负责看管。在此期间,自己的摩托车停在公司指定的车棚内失窃,是物业公司监管不力所致。而作为动力公司员工,公司有义务保证自己在工作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因此,物业公司和动力公司应该对其车辆被盗事件承担责任。
物业公司不买账,争辩道:他们与第三人之间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中,并未约定对厂区停放的车辆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加上原、被告之间系无偿保管,根本不具有赔偿的义务。
还是“老东家”动力公司“胸有成竹”,不慌不忙向法庭道出不予赔偿的理由。去年7月,他们与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由物业公司对其公司进行包括门禁服务,车辆、人员进出的查验登记、厂区车辆行政服务、巡逻保卫等物业服务,同时约定在物业公司服务期间发生偷盗现象,如果是物业公司原因造成,则由物业公司赔偿第三人全部经济损失。此事之前,动力公司曾发生过类似员工丢车的事件,经过协商,物业公司给丢车员工作了适当补偿。之后,为弥补过失,物业公司就此事及时与动力公司进行了协商,要求动力公司员工如需停车,必须自己备锁将车锁在公司指定停放车辆处的铁链子上,严防被盗,否则责任自负。动力公司觉得可行,便专门出台了相关规定,并逐级向员工进行了传达。而小吴却没当回事,他认为车子是停在单位的车棚,又有专人看管,每天锁在链条上颇是麻烦,偏偏自己的一时疏忽给窃贼钻了空子。
激烈的辩论终于结束了。最后,法庭经过审理认为,单位有义务保证员工在工作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小吴上班期间把摩托车停在单位指定的车棚被盗,是物业公司未能尽到必要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对小吴的车辆被盗具有过错。但是,由于物业公司已经为员工指定了停放车辆的场所,并且也告知了员工在停车区停放车辆时应将车辆锁在铁链上的要求,而小吴未能尽到注意义务,没有按物业公司的要求操作,自身存在着疏忽大意,也具有一定的过错,故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由物业公司赔偿小吴丢失摩托车的损失。由于小吴主张摩托车的价值是按2006年10月购买时的5650元计算的,根据通常摩托车的市场折旧情况,以年折旧率10%,折旧后摩托车价值应为3390元。综合本案案情,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小吴摩托车损失的50%即16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