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三庭受理首起擅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案
发布时间:2010-11-11浏览次数:
近日,我院受理了原告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恽坚战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原告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在第19类建材类享有“泰山及图”、“泰山王”、“泰和泰山”等系列商标专用权。且原告是国家重点新型建筑材料生产大型企业,中国最大的纸面石膏板生产企业,公司主导产品“泰山牌”纸面石膏被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泰山”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在国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而被告恽坚战是常州新北区荣昌建材经营部的个体经营户主,其所出售的石膏板侵犯了原告“泰山及图”“泰和泰山”“泰山王”等注册商标专用权,其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泰山及图”“泰和泰山”“泰山王”等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停止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被告赔偿因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