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审执动态>>内容
公证判决得人心 发布时间:2010-11-26浏览次数:
    民三庭成功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黄遵坤、廖荣芝、胡久香、林胜、林佳诉被告韩朝海、常州市政华物资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4日13时许,林兴福驾驶二轮摩托车在新北区赣江路与祁连山路叉口处与韩朝海驾驶的苏DEB306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林兴福被碾压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摩托车被损坏,修理费1400元。后被告葛立占向林兴福家属垫付30000元。2010年5月7日,常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新北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认定,由事故当事人韩朝海、林兴福承担同等责任。
    最终本院做出如下判决原告黄遵坤、廖荣芝、胡久香、林胜、林佳因林兴福死亡的损失为死亡赔偿金411040元、丧葬费15833.5元、摩托车修理费1400元、家属误工费1500元、家属交通费1000元、家属住宿费15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51071.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633345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赔偿其中的111400元;由被告葛立占赔偿其中521945元的50%即260972.5元,扣除其已垫付的30000元,被告葛立占尚应赔偿230972.5元,被告常州市政华物资公司对该230972.5元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于法院做出的最终判决,双方当事人都非常满意并表示了认可。
Copyright © 2019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中路28号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版权声明
技术支持:常州网站建设-常州风讯科技网络有限公司
苏ICP备060046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