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执行局受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被执行人高某系安徽来常务工人员,自其撞伤本案申请人姚某后便下落不明。经本院执行法官多方查找均未发现其下落,另外也未发现高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如果是普通的民商事执行案件,执行法官在穷尽了“四查一问”之后仍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一般就可以程序性终结方式结案。毕竟案件的执行还得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但是考虑到本案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且申请人姚某系四川来常务工人员,而且是个90后,车祸对于这名花季少女来说造成了很大打击,目前仍处于治疗恢复阶段,没有任何收入来源,而且姚某生活困难又急需一笔治疗费用。最后,院领导批准救助其执行款一万元。姚某在得知我院对其进行执行救助一万元后深表感激,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