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最近审结了一起原告永恒公司诉被告徐国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05年6月25日,徐某向永恒公司购买了2台单针床遮阳网经编机,共计价款260000元。双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永恒公司交货后徐国正付货款140000元。2006年9月18日永恒公司向徐某出具了一份债权债务转让通知,载明:徐某于2005年6月25日向永恒公司购买2台经编机,尚有120000元货款未支付,现永恒公司决定将该债权(含利息5000元)全部转让给薛家镇的陈某,请徐某接到通知后即将该120000元货款及利息5000元支付给陈某。可徐某一直未支付该笔款项,却被永恒公司告到了法院,说:其手上有陈某的情况说明,表明2007年陈某已经将永恒公司转让给其的债权又回转给了永恒公司,让徐某向永恒公司支付这笔货款。这是怎么回事呢?
案件审理中,法院了解得知:2007年初,因永恒公司与陈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了结,陈某故将永恒公司转让的对徐国正的债权债务转让通知还给永恒公司,由永恒公司向徐国正主张债权。因永恒公司当时已起诉徐某,陈某应永恒公司要求把相关情况写下来,情况说明中写到的“本人即出具了手续”实际上就是陈某把债权债务转让通知还给永恒公司。撤销这个债权债务转让通知,陈文玉并未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徐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2006年9月18日永恒公司将其对徐某的债权转让给陈某,该债权转让已生效。后因原告永恒公司与陈文玉之间借款债务了结,陈某遂将债权债务转让通知还给原告永恒公司,并于2007年7月30日作出情况说明表示被告徐某所欠原告永恒公司的货款仍应由原告永恒公司主张。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被告徐某未接到债权人陈某转让债权的通知,该债权转让对被告徐某不发生效力,故有合法资格的原告应是陈某,永恒公司作为原告主体不当,故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永恒公司的起诉。该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债权转让应由原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否则该债权转让不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