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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一庭成功协调一起涉及土地租赁疑难案件 发布时间:2010-12-16浏览次数:

    我院民一庭受理了原告周国忠诉被告孙春华,常州市双华锻造厂土地租赁合同纠纷,该案涉及集体建设用地租赁是否违法的法律问题,同时,还涉及到该用地原来原告转让给被告,被告在受让后未经批准增加建造了厂房,之后双方又解除了转让合同,并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由被告继续租赁其增加建造厂房上的土地,期限约定长期,租赁期内发生拆迁则由被告享有拆迁补偿款,之后,被告又租赁了与该土地邻接的另一村民小组的土地,并在上述范围内又建造了部分房屋。此案因过于复杂疑难而转给现承办人审理,承办人对案件作了详细深入的研究,并到现场进行勘查,之后与当事人双方进行了大量的沟通和法律宣传,促使双方同意对上述厂房及设备搬迁费用按拆迁政策进行评估,在评估结果出来后,因双方就一处房屋是否属于原租赁原告的土地范围而发生争议,承办人即现场进行复查,但因双方租赁的两个村民小组的土地无明确界限,原来存在的小河为界,因被告对此河道进行了填土而成可使用土地,且行为发生有5年之久,无法分割确定,双方各执已见,承办人先后到现场5次,均利用休息时间,召集双方确定丈量方案,终于在第六次通过当地干部一起做工作,按承办人的意见,根据有利于生产和方便使用的原则确定了界线,双方同意后签订界线协议,之后因双方之间就补偿款发生的争议差距过大,承办人多次做工作,最终于12月11日达成协议,由被告退出土地搬迁设备,原告对被告的损失给予82万元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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