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二庭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在去年向被告送了七台液压马达和一台油泵,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41930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公司坚称只收到了三台液压马达和一台油泵,其余四台液压马达由公司原副总经理王某私自利用公司名义订购的,因而没有入库,现王某因职务侵占罪已被判刑,故对不愿承担部分货款。在案件僵持之时,原告拿出了向常州市国税局检举揭发的检举信和税务检查书面通知,上面明确确认被告已将七台液压马达和一台油泵入账,同时被告已经对这八台机器的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国税局的通知书让案件事实很快水落石出,给案件审判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使得法院在查明事实后,当庭作出了判决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顺利了结了此案。
当事人申请国税局调查货物入账及税务抵扣情况的做法,给我们很大的启示,在买卖双方对购货事实存在较大争议时,我们可以灵活借鉴这一方式,从税务入账抵扣的角度,查明货物买卖的事实情况,寻找真相,这也有利于民事案件迅速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