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三庭受理了2起王永涛与常州市长新工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人身权纠纷案。原告王永涛的2篇文章:《施工项目组织工作的研究》和《论施工项目的成本核算》分别在《项目管理与建筑经理人》杂志上发表。在文章发表后,被告常州市长新工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网站上刊登了原告的这两篇文章。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王永涛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每篇文章1万元赔偿金,最终本案以2篇文章7000元的金额成功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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