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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参与合议庭评议 发布时间:2010-01-19浏览次数:

    人大代表作为基层群众代表,对法院司法审判工作的监督,不仅仅体现在旁听庭审等方式上,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大代表更是可以通过人民陪审员一职参与到案件审理,与法庭审判工作形成积极互动,相互协调配合。
    2008年新民一初字第1500号财产所有权纠纷案因案情复杂,由两位具有人大代表身份的人民陪审员及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经过三次庭审,资产评估及笔迹鉴定等程序,两位人民陪审员针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细致的调解工作,终因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进行合议庭评议,做出最终判决。承办法官并未实行“一言堂”模式,而是带了卷宗和审理报告到人民陪审员工作处进行合议庭评议,通过法律释明、案情讨论、定案依据分析等环节,最终形成了一致的合议庭评议意见。历时一年半的漫长历程,该案于2009年12月19日定期宣判,人大代表积极参与审理的这起案件终于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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