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十八条之规定:“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为了进一步激励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热情,在2009年陪审案件573件、参审率达100%的基础上,推进陪审工作再上新台阶,新北法院近期按照此《决定》给予人民陪审员发放2009年度补助。截至目前,该院政治处已相继将补助发放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