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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新北)法院推行 立、审、执协调配合工作机制成效显著 发布时间:2010-11-26浏览次数:
      市中院《关于加强立案、审判、执行工作协调配合的实施意见》、《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配合流程管理规定》两个文件出台后,我院积极推行立、审、执协调配合工作机制,针对部门特点,明确责任,细化要求,逐步形成了立案、审判、执行三位一体的“大执行”格局。2010年1至10月份我院共受理执行案件1516件,相较去年同期减少了190件,总体来说,立、审、执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取得了 “两减两增”的初步成效,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执行工作压力: 一是实行“诉讼分流”,执行工作压力减缓。通过案件分流,将部分案件交由人民调解工作室先行调解处理,促使调解结案的当事人能自觉履行义务。我院孟河法庭今年1至10月份通过人民调解工作分流案件415起、调解成功271件,其中申请法院确认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仅有38件,有效缓解了执行压力。二是实行“执行催告”,执行案件数量下降。在当事人申请执行时,对调解的案件或者标的不大的判决案件,立案法官采用提醒履行的方式督促义务人履行,及时兑现当事人权益。今年1至10月份,立案庭接待法官已对281件申请执行案件进行了“执行催告”,经释明和催告后,当场结案的有134件,其中,促使被申请人自动履行121件,放弃申请强制执行13件。三是实行“审执协调”,全局意识明显增强。审执部门统筹兼顾,畅通信息,对于类案或同一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案件,各相关部门第一时间反馈信息,协同处理。如在执行某一企业与员工工资报酬案件时,执行部门将该信息反馈至民事审判庭,审、执部门通力合作,将新收案件的当事人纳入执行分配方案,通盘考虑,既快速地解决了劳资纠纷,又平等地实现了当事人权益,避免了后续诉讼的工人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的问题。四是实行“自审自执”,调解履行实效增强。强调立审执相互协调配合,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意识,明确调解案件原则上由承办人执行,有力推动机制的运行。在审判部门的努力下,今年1至10月份,院部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仅有236件,同比下降23%,说明新机制推行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调解的责任感明显增加,不再简单追求案件数量,而是切实注重“事了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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