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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新北)法院“四个坚持” 多举措积极化解群体性劳资纠纷 发布时间:2010-11-26浏览次数:
    高新技术开发区辖区内外资企业及大型企业众多,群体性劳资纠纷案件的妥善处理直接关系到企业对我区司法环境乃至投资环境的评价问题。高新(新北)法院民一庭一直致力于将调解作为化解劳动争议案件的首要手段和方式,经过近两年来的努力,已取得了较好的成效。2009年共受理群体性劳资纠纷案件101件,2010年至今,进入诉讼的群体性劳资纠纷共7件,除一起尚在审理中外,其余六件全部调解结案,企业均在规定时间内按协议履行了义务,实现了企业与劳动者双赢的社会效果。这些成绩的取得得益于高新(新北)法院在处理群体性劳资纠纷方面的“四个坚持”: 一、坚持保障民生和促进企业发展相并重。深刻认识保障民生和促进企业发展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坚持民生为本、企业为基。既要注重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也要切实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等各项合法权益,努力寻找双方利益的共同点和平衡点,在促进就业、企业生存、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之间实现多赢和平衡。 二、坚持促进就业和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相兼顾。充分发挥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规范、引导作用,把促进就业增长和稳定劳动关系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一方面稳定劳动者就业局势,另一方面帮助企业渡过经济危机。尽量维持劳动合同的效力,慎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方法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引导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顾全大局,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避免出现大规模集中裁员;鼓励和支持企业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克服资金运作困难,尽量避免或减少裁员。 三、坚持执行法律与贯彻政策相统一。劳动关系的调整牵涉到经济、社会制度的各个方面,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与灵活性。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不仅要严格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还要充分掌握部门规章、文件和政策的要求和导向,将执行法律与运用相关部门规章、政策统一起来,全面、正确地理解劳动法的立法本意,确保法院裁判的正确方向。 四、坚持调解前置、首选调解和着重调解。在工作中,始终将调解工作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首选解决方式,在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开展调解工作。凡是劳动争议案件必须进行诉前调解,同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室和工会组织特邀调解员的作用,力争将劳动争议纠纷化解于诉前。对进入诉讼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审理案件的各个阶段,即庭前、庭中、庭后及判决书送达前均积极开展诉讼调解工作,尽最大可能化解劳动争议,维护各方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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