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审执动态>>内容
新北法院和谐执行理念推进执行工作深入 发布时间:2011-03-01浏览次数:

      新北区法院执行局紧紧围绕“保民生、保稳定、保发展”工作大局,深入贯彻最高院和谐执行理念,将调解贯穿审执工作全过程,面开展,积极为辖区经济发展提供优质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去年,该院执行和解结案共330件,占结案总数的30.8%。办理上述执行和解案件呈现的主要特点:
    (一)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有和解意愿,执行和解工作顺势开展。实践中,申请执行人经过冗长的诉讼,往往想尽快低成本的实现债权;被执行人也不愿被采取拘留、控制拍卖财产的强制措施,想通过和解减少损失。而执行和解正是民事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系双方当事人自主意愿的体现。具体做法:
    一是以情促和解。找准执行感化点,是促进执行和解的有效途径。在戴某 与钱某解除非法同居执行案中,他俩所生育小孩归戴某抚养。被执行人钱某未完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戴某申请法院执行。执行中法官了解到钱某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后,又与薛某结婚,家庭比较困难,钱某又顾及薛某想法,故没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法官召集钱某夫妻与薛某分别作工作,以情感化,围绕小孩培养教育进行思想疏导,后戴某 与钱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二是以事促和解。把道理讲清楚,把事情说明白,执行和解工作就容易展开。在执行杜某与原工作单位某造船厂劳动纠纷案中,被执行人杜某公伤,经仲裁裁决确定赔偿金额,某造船厂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起诉。在执行阶段,某造船厂提出赔偿金额仲裁多算,履行会影响单位管理制度而不愿支付该费用。执行法官将双方当事人召集到法院,杜某与原工作单位某造船厂开始均敌视,法官阐明整个事实过程,让双方换位思考,当事人的心结很快被打开。被执行人杜某同意核对赔偿金额,双方互谅互解,最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次支付履行完毕。
    三是以理促和解。向被执行人说明生效裁判之所以如此裁判的合法合理性,有助于消除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的对立情绪。在执行俞某等三人与郑某、高某劳务纠纷案中,判决被执行人郑某和高某承担连带责任,因高某下落不明,郑某坚持应先执行高某。执行法官耐心释明法理,阐明承担连带责任后,其还可再向被执行人高某追偿。郑某理解后主动与俞某等三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顺利履行。
    四是以法促和解。必要的强制手段有利于促进执行和解达成。在执行罗某与张某工伤待遇纠纷案中,被执行人张某意图拖延债务的履行。执行法官积极查找被执行人李某的财产情况,查封了张某名下的两套房屋,执行法官告知张某不及时履行债务,法院将依法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到时张某偿还债务的成本将会更大,被执行人李某迫于强制措施的威慑,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履行完债务。
    (二)和解协议内容比较广泛。多数是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标的为金钱或物品。如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也可约定对其财产进行管理,以收益偿还债务。这种放水养鱼式的执行方式,法院很好的贯彻了“生道执行”的理念,可以带来双赢。和解协议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双方自愿接受。有的暂时没有财产的,先支付一部分,促使当事人达成长期的和解协议。
    (三)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后不履行,或履行几期后没有继续履行。和解协议只有在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完毕的情形下,原生效的法律文书才能永久地不被执行,执行程序才算彻底的终结。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2010年,新北区法院执行局加强执行和解制度,减小了执行对抗,减小了执行成本,确保执行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真正做到案结事了,维护社会稳定。

Copyright © 2019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中路28号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版权声明
技术支持:常州网站建设-常州风讯科技网络有限公司
苏ICP备060046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