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孟河法庭收到一份非同寻常的人民调解协议,协议约定: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离婚后,婚生子由其父即被告孙某抚养,王某承担部分生活费、医疗费和教育费,并由王某的哥哥作为保证人,担保王某按期支付抚育费。双方坚持要求人民法院确认这样一份奇怪的调解协议,并要求在调解书中载明王某哥哥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而言,离婚案件主要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不涉及案外第三人。这样一份协议是否有效,法院能否确认其效力呢?承办法官及时请示了法庭领导,对这一新情况法庭召集干警进行了集体讨论,大家一致认为:该协议是三方当事人自愿签订的,符合私法意思自治原则,原告王某今后可能改嫁他乡,万一其不支付抚养费,法院执行较为困难,由其哥哥作为保证人担保抚养费等费用的支付更利于保障被抚养人的利益,因此应当允许这种为抚养费设立担保的做法;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是他们为避免讼累、希望一次性解决纠纷的愿望的体现,如果要求他们另外签订担保协议不符合护民、便民、利民的原则,也不利于案结事了。因此最终决定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效力,并将王某的哥哥列为第三人,在调解书中写明其担保责任,以便于案件执行。
本案的圆满处理,充分体现孟河法庭顺应大调解工作机制的要求,以人为本,创新涉诉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方式,促进案结事了的工作理念。今后孟河法庭会进一步坚持案结事了的工作目标,坚持能动司法,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不断满足群众司法新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