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 股东确权
发布时间:2011-04-19浏览次数:
我院民二庭最近受理一起公司解散引起的股东权属争议纠纷,两位原告分被占有公司股份的45%、50%,该公司自2004年4月21日起就处于被承包经营状态,这六年时间内从未召开过一次股东会,两位原告曾到公司维护权利,但公司无人应答,也未召开股东会,给原告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公司会计账簿,故原告认为公司违反《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遂诉至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
公司面临解散必定有多种原因造成,在这个阶段,公司的实际经营人理应承担向股东告知的义务,并尽全力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股东也应该在维护自己利益的同时帮助公司实现解散,保证经济秩序的持续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