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审执动态>>内容
公司解散 股东确权 发布时间:2011-04-19浏览次数:
      我院民二庭最近受理一起公司解散引起的股东权属争议纠纷,两位原告分被占有公司股份的45%、50%,该公司自2004年4月21日起就处于被承包经营状态,这六年时间内从未召开过一次股东会,两位原告曾到公司维护权利,但公司无人应答,也未召开股东会,给原告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公司会计账簿,故原告认为公司违反《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遂诉至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
     公司面临解散必定有多种原因造成,在这个阶段,公司的实际经营人理应承担向股东告知的义务,并尽全力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股东也应该在维护自己利益的同时帮助公司实现解散,保证经济秩序的持续稳定。
Copyright © 2019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中路28号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版权声明
技术支持:常州网站建设-常州风讯科技网络有限公司
苏ICP备060046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