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红星公司诉被告清红公司、张卫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红星公司诉称:2006年1月起,原告红星公司与被告张卫峰有业务往来,由原告红星公司向被告张卫峰供应三氯化铝。2010年3月2日,原告红星公司至被告张卫峰住处与其对账,被告张卫峰表示共结欠原告红星公司三氯化铝货款262095元,并对该款制订了还款计划。后原告红星公司向被告张卫峰催要该款无着,遂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支付货款26209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三方因分歧较大,不能形成有效的调解方案,民二庭负责人包敏在得知这一情况后,本着调解为民的执法理念,多次联系原、被告三方,提出折中的调解方案,在其积极努力下,3月24日,原、被告三方达成调解协议,三方终于化解纠纷,本案顺利审结,当事人对法院所做的调解工作均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