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索要抚养费,法院依法驳回
发布时间:2011-05-18浏览次数:
近日,本院执行局受理了一起在校大学生向父母索要抚养费的案件。申请执行人王某,女,20岁,东北师范大学在校学生,其父母早年离异,王某随母亲生活,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后来王某考入东北师范大学,父亲因再婚加之经济条件较差停止给付抚养费。王某隧以其还在接受教育不能独立生活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王某已年满十八周岁,显然已是成年人,关键判断其是否能独立生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将“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限定为“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某已是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正在接受高等教育,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情形。申请执行人王某作为成年人接受高等教育期间不能支付自己学习生活的相关费用,是对未来道路的自主选择的结果,应由自己承担。对其学校期间发生的生活费、教育费及医疗费,其父母已无法定支付义务,有支付能力的父母自愿支付的除外。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某的父亲因经济条件较差无力支付抚养费并无不当。据此,本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王某的执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