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转让后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义务
发布时间:2011-05-18浏览次数:
近日我院受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2009年5月29日原告杨某乘坐孙某驾驶的临时号牌轿车行驶至沪宁高速公路常州段时,与对方车辆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新北区交警队事故认定,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由于原告乘坐的车辆系其在同年5月25日从他人处转让的车辆,转让之前该车辆已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包括车上责任险),但原告在事故发生后保险单上投保人才更改为原告本人,为此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付保险赔偿款,原告因此通过诉讼途径要求保险公司在商业险内赔偿其损失,保险标的转让的,受让人是否应尽通知义务变更投保人前提下,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值得我们深思,此案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