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市地处平原,对于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极少涉及,对此类纠纷的处理也缺乏经验。日前,我庭首次受理了当事人状告区农林局要求就林木权属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案件。
蒋氏兄弟原系罗溪镇村民,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其祖屋前种有两棵香樟树,后老大进城工作,老二在家务农,随着父辈的去世,双方对家产均未进行分割。但老二在不久前未通知老大的情况下,将祖屋前的这两棵香樟树卖了,双方的矛盾终于暴发。老大遂向多个部门反映情况,要求老二赔偿两棵香樟树的损失,但均未有令其满意的结果。后来,老大得知法律对林木争议有明确规定,应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负责办理林权争议的具体工作,但因我新北区未设立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其遂向新北区农林局提出申请,要求确认两棵香樟树的权属。新北区农林局接到申请后认为,该争议不应由其作出处理决定,即通知当事人应向罗溪镇人民政府提出。老大不服,遂诉至本院。
目前,我院已受理此案,尚在审理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