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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执法 为民解难 发布时间:2011-07-11浏览次数:

    2009年7月28日,原告将其所有的轿车,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等。同年8月30日,原告驾驶该车熄火,因车辆线路老化起火,经公安、消防扑救无效,该车被烧毁。因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险,被告保险公司对该车的损失进行了评估,确认损失金额。原告遂向被告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被告认为该车属线路老化起火,在其保险合同背面所附条款中明确属于自燃险范畴,被告对自燃险设有独立险种,本案原告未投保自燃险,故被告可以拒赔。
    被告所称的保险合同背面所附保险条款,其没有证据证明已经交付给原告,且对保险条款中的除外责任“自燃为独立险种,需要承保”,被告
没有证据证明对原告进行了明确说明,故依旧要对原告的这部分损失进行赔偿。
    该案经过一审判决,二审维持原判,终于审结并执行到位,原告为此十分感激审判人员,送来锦旗并当面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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