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3日,我院收到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的一起涉嫌“危险驾驶”的案件。这也是自《刑法修正案(八)》5月1日实施以来,我院首次收到的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公诉案件。
2011年5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陈一飞在饭店饮酒后独自驾驶牌号为苏DDU454建设雅马哈牌150型摩托车,沿本市新北区孟河镇兴镇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该路段365号处,遇潘艳菲驾驶苏D89D30轿车由东向南左转弯,被告人陈一飞驾驶的摩托车左侧与轿车左前角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陈一飞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01.9毫克/100毫升。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一飞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中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中就包含醉酒驾驶机动车,关于醉驾的界定,是以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来认定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100毫升时就认定为醉驾,驾驶员明知醉驾会给他人带来安全隐患而任意为之,视为故意。本案中,被告人陈一飞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目前案件正在我院进一步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