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车辆被骗,借款仍应归还
发布时间:2011-07-11浏览次数:
今日,新北法院民二庭依法审结了丰田汽车金融公司诉谢某借款合同给付一案,在邹法官调解下,被告同意归还给丰田汽车金融公司借款本息人民币54830.7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2009年2月25日,谢某与丰田汽车金融公司之间签订一份汽车抵押贷款合同,约定:被告为购买丰田汽车一辆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7307.2元,借款期限自2009年2月26日至2012年2月26日止,月还款本息为人民币2895.68元。合同签订后,丰田汽车金融公司依约向被告谢某发放了贷款,被告购买一辆丰田汽车,且向常州市车管所办理了该车辆的抵押登记手续。但被告在偿还了几期借款后,便不再还款,再三催要后,谢某道出了苦衷。在去年6月份谢某的男朋友朱某向其借车使用,谢某感觉苗头不对一直追要车辆,朱某无奈之下承诺到年底归还,但过了年,朱某人间蒸发车辆不知去向。直至去年7月突然孙某打电话给谢某,说车子在他们手上,并让她带11万元来赎车子,并向谢某出示了朱某写的抵押借条,在当地牛塘派出所调解下,谢某凑足了7万元分4次支付给孙某,但孙某并未将车之归还给谢某,谢某至今也无从知道车辆到底在何处。
由于谢某多次逾期归还借款本息达5万余元之多,在丰田汽车金融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情形下,诉至法院要求谢某立即归还借款本息,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汽车抵押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但谢某不能以抵押物被骗为借口逾期还款,对此谢某应承担过错责任。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谢某同意归还借款本息54830元,本案审结前谢某已经报案要求警方协助寻找车辆,并表示等待警方结果以减轻还贷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