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受理了十起侵犯“金利来”商标专用权的案件,原告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被告均为我院辖区内的超市。
“金利来”是中国驰名商标,在国内外具有极高的知名度。金利来(远东)有限公司是“金利来”商标的注册人,原告与金利来(远东)有限公司签订了《商标使用权许可合同》,有权在核定使用范围内的商品上使用上述商标,有权对擅自使用该商标、侵犯商标许可使用权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起诉。现原告认为涉案的10个超市和个人在其营业场所内大肆销售假冒 “金利来”商标的商品,严重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导致其遭受巨大经济损失,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承担诉讼费用等。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