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上午,我院少年庭审理一起抢劫案件,对被告人恽燕鑫、商健刚以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同时禁止两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这是自《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我院发出的首例禁止令。
被告人恽燕鑫、商健刚分别出生于1994年2月25日、1994年5月5日。今年3月22日晚,被告人恽燕鑫、商健刚经事先预谋,由被告人商健刚驾驶摩托车后座搭载被告人恽燕鑫,骑行至本市新北区西夏墅镇天柱山路康西村时,尾随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郝丽,由被告人恽燕鑫强拉硬拽,强行夺取被害人郝丽挎在肩上的皮包,致使被害人郝丽倒地受伤。案发后,两被告人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郝丽的经济并取得其谅解。
法庭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被告人恽燕鑫的法制观念淡薄,没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时常出入歌厅、酒吧等娱乐场所,自身的自律能力较差,家长对其又缺乏足够的监管与教育,以致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被告人商健刚在读初中时父母离异,因经常出入网吧结识了社会上的不良青年,后辍学在家,期间曾随父亲至外地工作一段时间,今年年初回常,因其父亲不在身边,缺乏足够的监管与教育,加之其自身的自律能力较差,是非辨别能力较弱,以致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经过法庭教育,被告人恽燕鑫、商健刚都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有一定悔罪表现。
鉴于被告人恽燕鑫、商健刚犯罪时均未满18周岁,能认罪悔罪,其家长愿意严加管教,所在村委会等组织认为两被告人具备监督、帮教、社区矫正的条件,法院决定对两被告人适用缓刑。同时,为促进两被告人的教育矫正,结合犯罪原因,考虑到经常出入歌厅、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日常支出较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在对两被告人判处缓刑的同时,还判令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