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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办房产证假签合同,建筑公司仍需支付工程款 发布时间:2011-08-11浏览次数:
    孙某是一名小包工头,平时就是承包一些建筑公司的项目。在孙某看来,2006年就是财运滚滚的开始。10月13号,丹阳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倪某亲自找到孙某,要与其签订建筑安装施工合同,约定由孙某承建某锻造公司厂房的钢结构等项目,总价款达126万元。看到如此大的金额,孙某心动不已,立即就签订了合同。
    孙某怎么也没有想到这会是一场空梦。工程还没有完工,倪某居然就带着某锻造公司支付的部分工程款潜逃。孙某带着手下工人勤恳工作将工程做完,却仅收到部分工程款,余款一直催讨无果。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孙某一张诉纸将丹阳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支付余下的工程款。
    法庭上,孙某诉称,倪某是该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他以公司二零九项目部的名义与自己签订的合同属于职务行为,现倪某不在,就该由他的公司承担责任。但是该建筑公司一直争辩道,本公司没有孙某所说的二零九项目部,也从未与孙某签订过书面或口头协议,孙某与倪某签订的合同也没有公司的盖章;建筑公司虽然与锻造公司签订来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但那是为了帮助锻造公司申领房产证,两公司间实际上没有合同关系。所以该项目的承包、分包完全是倪某个人的行为,与我公司无关。
    法院审理查明,为配合某锻造公司办理房产登记等手续,倪某所在的建筑公司提交给某锻造公司一系列手续,包括了该建筑公司与某锻造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并在丹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进行了备案,明确项目经理即为倪某。某锻造公司也向该建筑公司出具了两份承诺书,承诺建筑公司出具的办理房产报捷等手续仅作为该锻造公司办理房产证所用,不作为其他任何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建筑公司与某锻造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出具了相关文件,这种行为系对倪某签订合同的追认,因此该建筑公司认为承建并分包工程为倪某个人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而且,放眼当今建设工程市场,一般来说都是由某公司的项目经理承接、分包及具体负责某工程,如果建筑公司可以以签订合同仅为办理房产手续为由,仅凭一纸承诺书,任意违反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将合同义务归结为项目经理私人行为,并借此逃避债务,则建筑公司违法成本过低,会严重扰乱建设工程市场秩序。因此,承办法官判决被告丹阳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限期全额支付原告孙某剩余工程款。一审判决后,被告丹阳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裁决结果,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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