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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一、民二联手调解3件民商案件 发布时间:2011-08-11浏览次数:

     近日,新北区法院民一庭、民二庭联手,成功调了解3起涉及多方当事人且矛盾已激化的民、商事纠纷,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取得了比较好的社会效果。
    去年,常州市江南灯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公司)股东钱琴妹、钱国良因股权转让纠纷将公司现任股东万海福、丁小岚、江南公司诉至本院,诉称公司现任两名股东在两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捏造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将钱琴妹、钱国良的股权转让给了丁小岚并办理了相关工商手续,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由两被告办理变更手续。经本院依法审理,法院确认江南公司现任两股东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制作股东决议等相关材料,变更公司股东,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于2010年11月作出2011新商初字第181、182号民事判决书,分别判决原告钱琴妹、钱国良与被告丁小岚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被告万海福、丁小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因江南公司当时正面临拆迁,涉及当事人具体的权益,虽经法院判决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仍未化解。2011年春节后,万海福因离婚后财产纠纷将钱琴妹起诉至本院,钱琴妹、钱国良因江南公司股东持续两年未召开股东会将江南公司列为被告起诉江南公司解散,万海福以钱国良未履行股东出资义务将其起诉至本院要求确认钱国良未履行出资义务,各方之间的矛盾由此激化扩大。案件开庭时,双方当事人均据理力争,情绪都很激动。民一庭朱庭长得知这一情况后,随即与民二庭包庭长联系,了解两件商事案件的案情,两位庭长探讨案情后决定联手调解这三件民、商事案件,找各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结合拆迁补偿的实际情况,提出调解方案,但因当事人之间积怨太深,调解一度陷入僵局。两位庭长对此现状并未放弃,继续约谈当事人,分析案件利弊关系,可能对各方当事人产生的影响。通过两位庭长丰富的调解经验及耐心的工作态度,各方当事人认识到诉讼并不能彻底解决问题,逐渐认同了法院提出的调解方案。
    今年7月18日,在万海福与钱琴妹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中,当事人签订了调解协议:1、万海福同意坐落于常州市新北区新桥镇新景三期,建筑房号为1-21(今后以实际交付的房屋编号为准)、面积为138.2平方米的房屋归第三人万晓莲所有(房屋登记、过户费用由原告万海福承担),第三人万晓莲对该处房产拥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承诺在万海福百年之前不得向任何人转让该处房产;2、万海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另外,江南公司股东钱琴妹、钱国良将其所占江南公司41.2%的股份转让给万海福,万海福支付转让价款给钱琴妹、钱国良,转让价款当日即全部付清。随后,钱琴妹、钱国良、万少福撤回了各自的诉讼。由此,本院受理的三件案件全部结案,各方当事人均对民一庭、民二庭两位庭长为化解此案纠纷而联手进行多次调解工作所作的努力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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