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8日下午,我庭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本院受理的首例妨害作证一案,并当庭判处被告人邵海法犯妨害作证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加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刑法第三百零八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邵海法以贿买的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严重妨害了司法活动的客观公正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最终受到了刑法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