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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成功调解首起“超市罚款”案 发布时间:2011-11-04浏览次数:
    近日,我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未付款擅自将超市物品带出而引起“罚款”的纠纷。
    原告於某诉称,在被告常州市每家玛超市有限公司购物期间,将一包口香糖、一个灯泡放在口袋里走出收银区,被超市保安发现并带至小房间内,签下一份陈述书,称自愿补偿超市八百元并当场交付。后原告以该协议并非自愿签署为由请求判决确认协议无效,要求超市返还八百元并赔礼道歉。
    收到此案后,发现此纠纷是新类型案件,立案庭迅速启动了诉前调解程序,派出调解经验丰富的法官对双方进行调解。起初,原告态度强硬,拒绝调解,要求通过判决方式还自己一个公道。经过调解法官悉心释法,原告清楚认识到调解才是解决此纠纷最为便捷、高效的途径,其态度也从不配合调解转变为积极参与调解。最终,双方和解,被告返还原告五百元,纠纷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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